蚌埠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健全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及相关人员组成。
(四)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每个宿舍选派一名代表。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学校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等信息定期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校所在地和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三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额控制在全校学生总数的25%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需要,每学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新生随入学通知书邮寄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前向学生和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应认真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三)学校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信息比对、电话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班级公示签字,评议结果报系评审工作组。
2.系评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评审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
3.各系将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认定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
(四)结果公示。系和学校分别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应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布。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异议处理。师生如有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本级认定组织提出质疑,本级认定组织在接到异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师生如对本级认定组织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上一级认定组织提请复议。上一级认定组织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指导做出调整或更正。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校、系、班级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断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做到资助项目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结果公开,主动接受校内和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各系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以便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每学年要定期组织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