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浏览次数:136

蚌埠工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规范国家学金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健全四级评审机构

(一)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

(二)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系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四)成立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应合理配置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原则上每个宿舍选派一名代表。评议小组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分档具体标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该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七)积极申请助学贷款缴纳学费。

第四章  资助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和金额,按照系学生数量和经济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金额。

第五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要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该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评议小组按照《蚌埠工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认定依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工作。可采取信息比对、电话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档次精准度。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并全体同学传阅签字后报送所在系。

(三)系审查。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认真组织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经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报告并负责人签字加盖系章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程序、资格和条件审核,汇总后形成报告经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五)学校审定。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经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务会研究决定,行文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的批复和下拨的国家助学金金额,将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以转账方式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学生处、各系要切实加强对获得助学金学生的感恩教育,引导他们勤奋学习、积极向上,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发挥资助育人的功效。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