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浏览次数:207

蚌埠工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蚌埠工商学院出资设立,奖励在校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种类有校长奖学金、校三好学生奖学金和系三好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委书记、教学秘书、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班级评选小组,辅导员为组长,班团两委和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审标准和比例

(一)校长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按班级学生数 2%评定。

(二)校三好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500元,按班级学生数8%评定。

(三)系三好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按班级学生数12% 评定。

第八条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表现突出。

(五)不拖欠学费,困难学生应当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条奖学金分类评审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15%,该学年两个学期的全部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该学年参加国家级学科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或者在科研成果、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影响大,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并得到评审领导小组的认定。

(二)校三好学生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两个学期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单科成绩60分以上。

2.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该学年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如在学术研究上成绩突出,以第一作者发表并通过专家鉴定的较高水平论文;获全国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三等奖和B类一等奖及以上者(团队取队长):获五四青年奖章和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省性荣誉称号者;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者。

(三)系三好学生奖学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一学年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60分以上。

2.该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40%,该学年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如获全省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一等奖及以上者(团队取队长);获全省文艺和体育竞赛前六名者;获全省大学生社会实践三等奖及以上者(团队取队长);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突出者。

第四章评审原则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奖学金评审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为原则,出现并列时以学习成绩优先。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0月进行评审。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提交《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选小组应对全班同学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及单科成绩进行列表排名分析,选出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推荐给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

(三)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应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列表排名分析、审核,提出本系优秀学生奖学金建议名单,经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在系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

公示内容:班级、学号、姓名、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平均学习成绩及单科最低成绩。

(四)学生处应对各系评选程序和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开会评审,确保公正公平,并将结果面向全校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校务会。

(五)校务会研究决定后行文公布。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与表彰

第十三条 奖学金发放应当在当年11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十四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蚌埠工商学院校长奖学金》、《蚌埠工商学院“校三好”学生奖学金》和《蚌埠工商学院“系三好”学生奖学金》荣誉证书,17级、18级和19级获奖学金学生颁发“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荣誉证书。获奖审批表存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