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评等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并安排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酬金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以岗定人;
(二)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
(三)工作过程安全、环境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九条 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用工单位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 500 元/月、良好 400 元/月、合格 300 元/月,不合格解聘且支付当月200元酬金。
第四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年一聘。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本部门适宜学生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岗位用工计划,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中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班级群等渠道发布。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五)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六)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由辅导员、所在系分别签署意见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名,待通知具体时间到招聘岗位部门参加应聘。
第十六条 各系应把好推荐关,确认该生是该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一名学生只限报一个岗位。
第十八条 各用工单位将招聘录用岗位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将各岗位拟录用学生名单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招聘岗位单位再与拟录用学生签订《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受聘学生于每年11月1日正式上岗,受聘时间一般为一学年,上岗时间8个月(上学期为9-12月,下学期为3-6月),寒暑假不上岗。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职责、岗位要求和职业修养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用工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每月10日前,用工单位须将考核结果和《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用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将勤工助学酬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有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责任,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应向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