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4浏览次数:126

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和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部门配合学生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审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用工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评等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并安排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酬金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以岗定人;

(二)不影响学生学习和生活;

(三)工作过程安全、环境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第九条  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用工单位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优秀 500 元/月、良好 400 元/月、合格 300 元/月,不合格解聘且支付当月200元酬金。

第四章 岗位招聘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一年一聘。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0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本部门适宜学生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提出岗位用工计划,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中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招聘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招聘条件、招聘时间等情况通过校园网、海报、班级群等渠道发布。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诚实守信,吃苦耐劳,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五)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六)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名表》,由辅导员、所在系分别签署意见后,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名,待通知具体时间到招聘岗位部门参加应聘。

第十六条  各系应把好推荐关,确认该生是该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的学生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岗位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签约录用的办法,一名学生只限报一个岗位。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将招聘录用岗位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将各岗位拟录用学生名单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招聘岗位单位再与拟录用学生签订《蚌埠工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受聘学生于每年11月1日正式上岗,受聘时间一般为一学年,上岗时间8个月(上学期为9-12月,下学期为3-6月),寒暑假不上岗。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内容为安全、职责、岗位要求和职业修养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必须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考核,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和继续聘用的依据。对于月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用工单位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辞退要求,另聘学生上岗。每月10日前,用工单位须将考核结果和《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和汇总用工单位《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经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将勤工助学酬金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有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与监督责任,对不能正常履行管理和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单位,应向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取消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