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蚌埠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院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安徽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学院要求,针对同学需求,开展多种形式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动,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开展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推行积极的舆论导向,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促进青年学生的全面发展,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从思想道德、学科竞赛、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努力引导同学成为契合新时代要求的新代大学生。
(三)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合法权益。
(四)通过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教育引导全体同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倡导良好的校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沟通与联系,努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
(五)开展促进同学之间及系、班级之间的相互交流,加强商学院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拓宽同学们的视野和格局,增强大局意识与勇于担当的责任感。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蚌埠工商学院会计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五)会员使用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未经学生会同意,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借学生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基本规章。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的决定。
(五)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六)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代表本会会员向学院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当选委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五)设置、撤销学生委员会各职能委员会。
(六)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执行机构。
(二)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5名组成。
(三)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1.贯彻落实学生代表大会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2.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制度;
3.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履行各自职能;
4.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同学利益;
5.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学科竞赛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包括主席、副主席、办公室正、副主任、各部正、副部长。学生会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学年换届一次,任期一年。颁发相应聘书。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应过半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除外。